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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职业教育科技园管理办公室 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人气:1290 文章出处:原创 发表时间:2018-01-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株洲职教科技园管理办政务信息,着力推进管理办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行政务公开常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株洲职教科技园管理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株洲职教科技园管理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管理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办公室的办领导担任,成员为管理办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管理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由管理办综合科具体办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四条  办各科室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务信息公开联络人,具体负责本科室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落实,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  公布管理办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开的管理办的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与属性界定

第七条  管理办政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属性。

第八条  下列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部门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公开;

(三)人事任免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

(四)人事招聘、薪酬调整信息公开;

(五)民生支出公开;

(六)预决算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下列财政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第十条  在公开信息前,管理办各科室、中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关于印发株洲职业教育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政务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进行保密审查。已经解密的政务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严格按法定程序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  在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由办各科室、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公开程序

第一节 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职教园管理办门户网站(www.hnzzzyjykjy.com);

(二)新闻发布会;

(三)有关主要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财政信息的形式。

其中,株洲职教园管理办门户网站是政务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各科室、中心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务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务信息的科室、中心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务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务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务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务信息的产生时间,一般为主管领导签发的时间。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株洲职教科技园管理办应当编制、公布财政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单位按本办法或者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拥有单位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单位分管领导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以上信息拥有单位是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科室、中心。

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授权经办单位审核批准并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发生变更的,原信息产生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产生新的政务信息,并按照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政务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的原产生单位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  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失效的,原信息产生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报送时应当特别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于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

无下网要求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受理单位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当登记。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二条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务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单位的,告知有关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科室、中心职责分工,送办相关科室、中心办理,并注明限办日期。限办日期一般为自登记之日起12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办各科室、中心收到转来的申请,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界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公开类型提出意见。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于限办日期前将本科室、单位领导审核确认的回复内容反馈至申请人;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范围的,应于限办日期前将本单位领导审核确认的不予公开理由或部分公开内容反馈至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六条  职教园管理办依法向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有关政府政务信息,只能收取提供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的成本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有关规定确认为生活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由办纪检监察室负责制订,并定期对各科室、中心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职教园管理办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认为株洲职教园管理办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一条  株洲职教园管理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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